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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排除执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需要怎么进行?
被扣押的船舶并最终被法院拍卖是行使优先权的唯一途径,法律不要求它应当是权利人之一请扣押船舶,也不需要反复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因设立基金而不能扣押船舶,致使优先权不能行使的,优先权不消灭的,第一百二十条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优先权通知,督促持票人及时执行权利,终止与该船舶有关的优先权。第一百二十一条——受让人向船舶申请优先权的,应当向受让人船舶交付地或者其住所地的海事法院上诉。第一百二十二条申请船舶优先权通知,必须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和其他文件。申请书应当写明船舶名称、请求优先权的事实和理由。第一百二十三条——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连同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在七日内裁定是否准予申请。受让人对决定不提出异议的,可以要求进行一次复审。第一百二十四条——准予申请的决定生效后,海事法院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鼓励船舶所有人在通知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通知的截止日期为60天。第一百二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优先权通知期间主张权利的,应当向海事法院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优先权。第一百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要求期限届满后,没有优先权要求的,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应当声明转让不附带优先权。决定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布。在资金偿还过程中主张优先权没有现实意义,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行使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请求权持有人在船舶优先权程序中的登记是一种优先权请求权,而不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登记的结果是船舶优先权请求程序的结束,之后船舶仍需由法院扣押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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